離婚協議中能否約定人身撫慰金分割?鄭州離婚房產糾紛律師
- 2020-10-19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在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對孩子的監護權簽署的夫婦,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簽訂離婚協議后,辦理離婚進行登記相關手續,離婚協議中能否約定人身撫慰金分割?鄭州離婚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一、離婚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人身撫慰金分割《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人身撫慰金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不能分割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分割人身撫慰金,但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在以下幾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第17條,應當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企業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進行第三項內容規定的除外;
(五)應當共有的其他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發展受到嚴重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社會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屬于夫妻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作為一方的財產。
二。 離婚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是在中國內地登記的合法夫妻;
(2)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
(3)雙方當事人必須發展具有中國完全民事行為管理能力;
(4)雙方對于當事人對子女教育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進行協商達成目標一致意見的;
(5)一方或雙方對于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人口戶口;
(六)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向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 以下屬性為配偶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企業獲得的賠償問題或者進行補償;
(三)遺囑內容或者通過贈與企業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作為一方的財產。
第十百七十七條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達成共識處理事宜。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雙方企業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的分割,而人身損害撫慰金是屬于自己個人專屬的財產,在離婚協議書中我們可以根據約定人身撫慰金的分割,但該約定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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